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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各区侨办、教育局:
为深入实施《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满足华侨学生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市侨办会同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华侨学生在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关于华侨学生在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满足华侨学生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根据国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学生在我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本办法所称华侨学生,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来本市学习(无国内户籍),其身份由市侨办依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中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
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区报名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华侨学生在我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前款规定的区中招办申请报名。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签署《承诺书》。
(一)申请人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公证书;
(二)申请人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簿(申请人父母因出国注销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三)申请人具有本市学籍的证明或国外初中毕业同等学历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国外居留证明、出入境记录。
以上材料为外文的,应由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后一并提交。
国外居留证明、国外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证明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或者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区中招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华侨学生办理报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中招办。市中招办将全市汇总后的名单发送至市侨办,对申请人的华侨学生身份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华侨身份认定条件的学生,将依规取消其相应的报考资格。
五、各区教育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所持中国护照为录取学生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六、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收费标准与当地户籍学生一致。
七、各区教育部门要做好本区华侨学生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于每年底前上报市教委。
八。接收华侨学生就读的学校,要制定具体措施,关心照顾华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积极做好华侨学生的教育工作。
九、本办法自2024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本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由市侨办、市教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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